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陆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667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125民初117号
案号
(2022)皖1125执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陆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季尔缙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4-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案件申请费2520元,均由被告陆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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