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5********36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5民初4115号
案号
(2022)皖1125执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敏、李存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利息12226.03元(截至2020年7月29日,期限内按年利率9.483%计息,逾期按年利率14.2245%计息)计62226.03元,并自2020-5-年7月30日起,以借款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2245%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减半收取614元,由被告张敏、李存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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