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文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628********50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甘0502民初2800号 |
案号 |
(2021)甘0502执17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魏文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卢军各项损失104443元;二、被告天水净水山庄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卢军赔付51465.5元;三、驳回原告刘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计2330元,由原告刘卢军负担700元,被告魏文波负担16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