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冬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603********1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603民初1433号
案号
(2021)桂0603执20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冬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广西远耀辉煌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元;二、驳回原告广西远耀辉煌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002元,减半收取300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远耀辉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08元,由被告唐冬薇负担2393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广西远耀辉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10元,由被告唐冬薇负担16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2-20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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