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11********2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03民初311号 |
案号 |
(2021)粤0803执25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陈志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连琴偿还借款本金747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4700为基数,自2018年9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75元,由被告陈志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