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武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3********2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4民初7876号
案号
(2022)冀0104执15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4913.02元及利息、滞纳费(自2020年10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再扣除已支付的滞纳费100.07元);二、被告窦海荣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812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2元,由被告武辉、窦海荣托181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09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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