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2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6民初200号
案号
(2022)皖0506执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杨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夏华文返还借款31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75元,由杨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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