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81********3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81民初9527号
案号
(2022)湘0181执3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志光运费1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2,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9元,由刘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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