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581********3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81民初9527号 |
案号 |
(2022)湘0181执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志光运费1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12,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元,减半收取69元,由刘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