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解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44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02民初1060号
案号
(2021)苏1302执55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解强、宁祥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先锋借款1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4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1年6月4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解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先锋支付-4-欠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解强、宁祥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0-26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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