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锦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2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2756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3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锦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力纲借款本金784000元及利息(以78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确认原告刘力纲对登记在被告孙锦锦名下的位于宿迁市宿豫区金色威尼斯28-106号房屋、28-c006号房屋的折价、拍卖或者变价所得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以2800000元为限);三、被告孙锦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力纲代理费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50元,由被告孙锦锦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未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第7页/共7页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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