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正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1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204民初3180号 |
案号 |
(2022)苏1204执2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正宏、刘爱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796.54元(截止2021年5月20日),并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自2021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按年利率6.9%计算、自2022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0.35%计算)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复利;二、若被告袁正宏、刘爱林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原告江苏姜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抵押物海陵区华港镇港口夹河街18号的房屋【苏(2017)姜堰不动产证明第0000861号】以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8元,依法减半收取2194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764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