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1********00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7民初4757号 |
案号 |
(2021)苏0707执31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宁、王丽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81198.33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4月21日利息为31285.99元,其后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计算至本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届时被告庄宁、王丽珠没有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未清偿范围内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庄宁、王丽珠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赣榆区青口镇中大蓝湾7国际第7幢2单元2-1001室抵押房屋进行拍卖、变卖,对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未清偿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庄宁、王丽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支付律师费25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赣榆支行对被告连云港海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5元,减半收取3012.5元,由被告庄宁、王丽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