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伦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19********55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02民初2575号
案号
(2022)冀0502执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黄伦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国强支付货款7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6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2021年8月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被告黄伦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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