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廷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535********24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503民初3466号 |
案号 |
(2022)冀0503执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聂廷春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谭忠宇2万元及利息(2019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的利息为6450元;自2021年6月23日至付清时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付利息)。二、被告聂廷春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谭忠宇320元。三、驳回原告谭忠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被告聂廷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