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廷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35********24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503民初3466号
案号
(2022)冀0503执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聂廷春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谭忠宇2万元及利息(2019年6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的利息为6450元;自2021年6月23日至付清时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付利息)。二、被告聂廷春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谭忠宇320元。三、驳回原告谭忠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被告聂廷春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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