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业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224********01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03民初2032号 |
案号 |
(2021)皖0503执6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业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其方货款57000元,并以57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所有款项偿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26元由被告胡业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