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322********91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2民初7483号
案号
(2022)皖1322执3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建82000元(以8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郭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计1093元,由王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24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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