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124********12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02民初1331号
案号
(2022)皖1002执1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城建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76804.34元及违约金6672.15元、利息(截至2021年4月20日产生利息60011.89元,其后支付利息以本金276804.34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算复利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城建支行律师费11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被告张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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