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3********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503民初2995号
案号
(2022)皖0503执16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强和贾靖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龙576000元,并以576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1日起至所有款项偿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刘强和贾靖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龙律师代理费20000元,保全保险费1500元;三、被告马鞍山儒健时代健身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550元由被告刘强、贾靖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2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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