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祖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2********28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322民初7123号
案号
(2022)皖1322执7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华、祖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明思借款本金57200元及利息569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2021年7月21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明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6元,减半收取1438元,由原告王明思承担163元,由被告武华、祖磊共同承担12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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