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巩卫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0523********379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甘0502民初2164号
案号
(2022)甘0502执2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巩卫波共计欠付原告程旭本息合计177000元,被告巩卫波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程旭27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程旭5万元,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程旭10万元;二、如被告巩卫波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借款,则原告程旭可以于被告巩卫波逾期之日提前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且原告程旭有权申请执行的金额为未付本金及利息(自逾期之日起以未归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计算利息);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调解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被告巩卫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甘肃
立案日期
2022-02-16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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