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丁秀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01********62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02民初2273号 |
案号 |
(2022)湘1102执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周刚清、唐丁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水娥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9625元;二、驳回原告周水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2537元,由被告周刚清、唐丁秀负担2114元,原告周水娥负担4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