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玺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102********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1102民初3450号 |
案号 |
(2022)湘1102执3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玺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金赔款104418元;二、被告袁玺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履行保险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逾期利息)3484元,2021年5月1日之后的经济损失(逾期利息)以所欠保险金赔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的标准计算至赔偿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8元,减半收取1229元,由被告袁玺杰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