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小专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4********07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803民初1023号、(2021)粤08民终3357号
案号
(2022)粤0803执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潘小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静偿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20年6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19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19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19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7.75元,由潘小专负担3385.49元,原告苏静负担22.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20元,由潘小专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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