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伟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03********2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803民初1742号 |
案号 |
(2022)粤0803执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潘伟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林王德借款本金15万元及支付从2019年7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3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5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伟明负担。被告潘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6150元,原告林王德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6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