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4********12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3499号
案号
(2022)苏1202执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正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6党宝人民币52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75元,由原告李党宝负担500元、被告沈正军负担1175元(原告李党宝已预交,被告沈正军应负担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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