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清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422********46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25民初3400号
案号
(2022)皖0225执恢2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安军借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被告潘清华负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无为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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