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26********11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026民初617号 |
案号 |
(2022)湘1026执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叶青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饶海燕借款本金40000元及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饶海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叶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