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5********055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802民初3395号
案号
(2022)粤0802执1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0)粤0802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邓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坎支行贷款本金40923.45元、利息2149.99元(暂计至2020年5月21日),合计43073.44元;2020年5月22日起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875%计付至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坎支行对被告邓芳为本案债务设定抵押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粤g35k33)的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杨小燕对被告邓芳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42元、保全费450.73,由被告邓芳、杨小燕共同负担。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039.17元(其中截至2021年12月21日止,本金40,923.45元,利息11226.57元,续后利息另计)。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1-13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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