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魏坤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7********7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225民初2494号
案号
(2022)皖1225执1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友学各项损失120000元;二、被告魏坤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友学各项损失112177.73元(被告魏坤龙已付79000元,在执行时予以扣除);三、驳回原告孙友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和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第6页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8元(原告预交4569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本院退还491元),减半收取计2039元,由被告魏坤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时间
2022-03-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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