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成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2********11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422民初2541号
案号
(2022)皖0422执5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房菊、被告余先富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寿县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680元,支付利息3690.16元,合计87.688万元,并从2021年5月11日起,以4968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697916‰支付利息,本清息止;二、被告余成军、被告张廷荣对前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67元,由被告房菊、被告余先富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附后),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2-07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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