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陆思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603********0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603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1)桂0603执恢3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陆廷俐、何德灵、陆思燕偿还原告防城港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10600元,定于2017年9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7年10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7年11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7年12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8年1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8年2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8年3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8年4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8年5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8年6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8年7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8年8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8年9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8年10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8年11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8年12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9年1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9年2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9年3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9年4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9年5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9年6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9年7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9年8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9年9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9年10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9年11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19年12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20年1月28日前偿还1200元,2020年2月28日前偿还1200元.四、原告防城港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对起诉之后利息的计算;五、若被告何德灵、陆廷俐、陆思燕对上述还款任一期逾期,原告防城港市金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上述未偿还余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利率计算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何德灵负担410元,被告陆廷俐负担410元,被告陆思燕负担4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时间 |
2022-03-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