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童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8********U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湘01民终9519号 |
案号 |
(2022)湘0112执3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广东童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欧比佳营养食品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12月29日起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湖南欧比佳营养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已减半),由广东童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0元,欧比佳营养食品有限公司担40元。二审中,童易公司提交了邮件截图作为证据,拟证明童易公司发给欧比佳公司邮件,交涉相关应抵扣货款的赠罐。欧比佳公司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童易公司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导致无法核实本案证据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一致。本院认为,欧比佳公司与童易公司签订《产品经销合同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之间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均应诚信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童易公司的内部付款申请书等证据核对,童易公司尚欠欧比佳公司5万元货款。童易公司上诉提交的邮件截图不能核实其真实性,且欧比佳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童易公司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童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广东童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2-01-07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管亚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03MA53AGU321 |
登记机关 |
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湛江市霞山区楼下村一区五横巷49号第六层601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