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宏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0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22民初5710号 |
案号 |
(2022)皖1522执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罗传盛借款利息226000元;二、被告沙先勤对上述四份借条中2月26日的借条56000元、3月25日的借条60000元,合计11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罗传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罗传盛负担735元,沈宏明负担2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