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宏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0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22民初5710号
案号
(2022)皖1522执3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罗传盛借款利息226000元;二、被告沙先勤对上述四份借条中2月26日的借条56000元、3月25日的借条60000元,合计116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罗传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计3080元,由罗传盛负担735元,沈宏明负担2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18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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