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应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423********117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522民初3070号
案号
(2022)皖1522执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朱应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克喜劳务费5554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55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被告朱应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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