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应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11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1522民初3070号 |
案号 |
(2022)皖1522执1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应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魏克喜劳务费5554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555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由被告朱应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06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