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21********10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04民初4378号
案号
(2022)冀0104执20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贾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3,891.67元及利息、费用(截至2020年10月8日的利息21,809.86元、费用6094.47元,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照《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798元,由被告贾佳负担,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18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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