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卫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30********00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祁民初字第1009号
案号
(2022)湘1121执恢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祁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卫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二、被告廖方文、李华英以抵押的房产为该贷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三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祁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2-03-02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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