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雄照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1********08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陕0304民初11号
案号
(2022)陕0304执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雄照自2017年3月起于每月10日前按月支付原告陈志昂抚养费4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二、驳回原告陈志昂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雄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1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2-01-08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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