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雄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1********0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陕0304民初11号 |
案号 |
(2022)陕0304执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雄照自2017年3月起于每月10日前按月支付原告陈志昂抚养费4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二、驳回原告陈志昂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陈雄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100元,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2-01-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