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602********4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311民初6731号 |
案号 |
(2022)苏1311执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任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偿还借款450000元、利息(截至2017年11月14日为7288.59元)、逾期利息(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的1.5倍计算)、复利(截至2017年11月14日为43.72元;以43.72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的1.5倍计算)以及律师费8410元;二、被告李文娟、徐伟、姬广海、李超、王玉文对被告任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任波追偿;三、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86元,减半收取4143元,诉前保全费3340元,合计7483元,由被告任波、李文娟、徐伟、姬广海、李超、王玉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2-01-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