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22********797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0123民初8740号
案号
(2022)皖0123执1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敏、张亚军确认欠原告宋中林劳务费人民币33000元,现原告宋中林自愿要求被告承担28050元(余款不计),被告张敏、张亚军承诺于2022年1月1日前付清,原、被告对此表示同意;二、被告安徽省宏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在肥西县柿树岗乡人民政府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支付责任;三、如果被告张敏、张亚军到期未全额支付劳务费,原告宋中林可按照起诉金额33000元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劳务合同纠纷无其他争议。(付款账号:开户行舒城县农村商业银行柏林支行,账户6217788306100280711,户名为宋中林)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350元,由原告宋中林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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