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红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1********600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881民初5534号 |
案号 |
(2022)皖0881执1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安徽海锦棉业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岗支行贷款本金500万元、利息175910.94元,合计5175910.94元,并承担本金500万元自2021年9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年利率11.775%的利息。二、被告江小明、彭红玲、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江小明、彭红玲、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海锦棉业油脂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31元,减半收取24016元,由被告安徽海锦棉业油脂有限公司、江小明、彭红玲、桐城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桐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