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葛飞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2********5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881民初2714号
案号
(2022)皖0881执恢3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桐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一、解除原告桐城市怡然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葛飞飞2020年2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二、被告葛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桐城市怡然服饰有限公司货款430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30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葛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城市怡然服饰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3元,减半收取计3992元,由被告葛飞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2-03-10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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