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恒邦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335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执940号 |
案号 |
(2021)苏1281执恢4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恒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借款本金11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6.8796万元(已计算到2018年10月11日),和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计算的罚息,应付未付利息,在2018年9月26日前按年利率百分之8计算复利,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年利率百分之12计收复利。二、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对被告东台市恒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东台市溱潼镇御景湖商业街2幢105室、108室拍卖、变卖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苏(2016)东台市不动产证明第0100075号、第010007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房地产为准]。三、被告单勇、朱秋华、陈昕、范俊华对被告江苏恒邦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条判决主文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单勇、朱秋华、陈昕、范俊华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恒邦置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64元,由被告江苏恒邦置业有限公司、单勇、朱秋华、陈昕、范俊华、东台市恒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936991345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范开付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1570349335K |
登记机关 |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兴化市大垛镇中兴路八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