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兴化市凤天门窗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23212********BG7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81民初3975号
案号
(2021)苏1281执4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阮广书、兴化市凤天门窗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向原告张鹏支付劳务费2254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元,由被告阮广书、兴化市凤天门窗厂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12-27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阮广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21281MA1Y9ABG77
登记机关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兴化市大垛镇管阮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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