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作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4********6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湛仲字第Z000111914号裁决书
案号
(2021)鲁0281执55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仲裁委员会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申请人姜作琴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5005.43元及违约金(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申请仲裁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本案仲裁费4488.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付260元,限被申请人在履行本裁决义务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并向本仲裁委员会缴纳余下费用)。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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