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腾辉石材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629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722民初4071号 |
案号 |
(2021)苏0722执4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腾辉石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偿还票款本金25727262.42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2月20日以前的利息为2928270.37元,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归还垫付票款之日止,以25727262.4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对被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实现抵押权,并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数额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杉锋、张乒乒、洪云莲、陈庚远、方宏粼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数额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依法向连云港腾辉石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潘杉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海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连云港市新浦区浦南开发区东海路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