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昌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6********5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8刑初510号 |
案号 |
(2021)冀0108执26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昌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缴纳)被告人李明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缴纳)被告人王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缴纳)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损失由被告人闫昌军、王芳、李明霞承担退赔责任(详见清单);集资诈骗罪涉及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损失由被告人闫昌军、李明霞承担退赔责任(详见清单)。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