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昌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6********54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108刑初510号
案号
(2021)冀0108执26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昌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2025年6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缴纳)被告人李明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7年6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缴纳)被告人王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内缴纳)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依法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损失由被告人闫昌军、王芳、李明霞承担退赔责任(详见清单);集资诈骗罪涉及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损失由被告人闫昌军、李明霞承担退赔责任(详见清单)。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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