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荣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01********04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422民初2204号 |
案号 |
(2021)皖0422执3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中国、王聿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99950元及利息(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的利息以1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计算;自2020年3月29日起,以13999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计算至本清之日;清算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8433.6元)。被告江荣倩、安徽冷水村有机茶有限公司对本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江中国、王聿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2019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8日的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自2020年3月29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计算至本清之日)。被告江荣倩、邓扬波、安徽冷水村有机茶有限公司对本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中国、王聿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000元。被告江荣倩、邓扬波、安徽冷水村有机茶有限公司对本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47元(已预交21947元),减半收取计10973.5元,由被告江中国、王聿霞、江荣倩、邓扬波、安徽冷水村有机茶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