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蔡秀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4********3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皖1002民初2069号
案号
(2021)皖1002执22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程飞自愿代替蔡秀勤偿还汪根莲270000元;2、本案无论法院作出何种判决,汪根莲承诺今后不再对本案提出申诉,也不再进行上访。上述协议生效后,程飞分别于2019年7月3日、7月25日、8月6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转账共计270000元。同年8月12日,汪根莲出具270000元收条一份。2019年11月20日,甲方程飞与乙方蔡秀勤签订《协议书》一份,载明:“鉴于甲方为乙方向汪根莲代偿了人民币27万元,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因乙方暂时无法作出具体的还款计划,双方一致同意:因追偿问题引发的纠纷,乙方在2021年7月之前无法还款,甲方可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至今,蔡秀勤未偿还程飞上述款项分文。上述事实,有程飞提交的身份证、调解笔录、转账凭证、收条、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本院调取的(2018)皖10民再9号民事判决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举证,蔡秀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在程飞、蔡秀勤与汪根莲达成调解协议基础上,程飞与蔡秀勤就案涉代偿款270000元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鉴于程飞已向汪根莲支付代偿款270000元,其有权依据《协议书》向蔡秀勤追偿。对于程飞诉请要求蔡秀勤立即归还代偿款270000元及利息,予以支持。利息部分,结合程飞诉请,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蔡秀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程飞代偿款2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908元,由蔡秀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12-16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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