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振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4********1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7362号
案号
(2022)苏1311执1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振生应偿还原告刘青青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借款本息定于2021年12月24日前付清;二、被告徐宗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2-01-06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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