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建宝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32901********143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云2901民初5127号
案号
(2021)云2901执39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建宝、永胜县涛源镇涛源红砖厂应支付原告何冠梁货款423000元,该款由被告张建宝、永胜县涛源镇涛源红砖厂于2021年10月20日前支付140000元,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140000元,2022年2月20日前支付143000元。二、由被告张建宝、永胜县涛源镇涛源红砖厂于2022年2月20日前向原告何冠梁支付以实际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三、若被告张建宝、永胜县涛源镇涛源红砖厂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一项确定付款期限的履行付款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视为所有的未付款项履行期限均届满,原告何冠梁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被告张建宝、永胜县涛源镇涛源红砖厂共同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省份
云南
立案日期
2021-10-28
发布时间
2022-03-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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